本文目录
一、中世纪所有的拷问刑具
三十四大死刑种类
一.动物行刑
这种行刑模式的历史可能比人类的衣冠文物史还久远,当人类尚在用石块与棍棒与自然抗争时,用藤索捆绑起一个违规的同类去让动物糟踏乃是最简单的致死手段,而最早的记载让我们知道,在西元前7世纪、亚述王亚苏巴尼巴尔曾把已决犯扔给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则倾向於用鳄鱼。而印度人则钟情於让老虎作为“执行官”,至於中国人,偏好“人不义则群起而攻之”的准则,把犯罪者扔到老鼠堆、蛇堆、蚂蚁堆中,籍此验证强弱、大小、轻重、粗细等对立概念的互倚互换、用大型食肉动物来对付赤手空拳的人,是鄙视“恃弥淩弱”的中国人所嗤之以鼻的。对动物行刑有著想像之迷恋情结的当数罗马人。罗马曾一度盛行“勒索死”,这实际上是一种溺刑。但在溺死之前,会将犯人连同一只猴子,一只公鸡,一只狗,一只猫及一条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将袋口缝紧。经过这样处理的犯人,在被溺死前身上已布满了斑斓的印痕。在整个古罗马帝国时代都非常流行观看猛兽吃人,这是法典所允许\的。所有类型的猛兽都被用於该刑∶狮、虎、豹\、熊,偶尔也有野狼、狗之类。所有的动物事先被饿或囚禁得发狂。观众都是观赏行家,不允许\出任何顺序上的错误,一般说来,虎较受欢迎,它能快刀斩乱麻式地把犯人吃个精光。而熊的风格为少部分心理不太正常的人所欣赏,它将犯人急风骤雨般地击倒,吃的时候却慢条斯理,拖泥带水,咀嚼得十分仔细。除了直接处理的方法外,还有一种间接方法,即用动物的力量来施刑,中国史载的五马分尸,马尾拖便属此类。而在印度马通常为牛或大象所取代。至於中东或非洲,多用单峰蛇。纵观动物行刑的古往今来,最为可怕的当数中世纪在法兰西、英国和荷兰等地都流行的一种刑,即扒了犯人的衣服,仰绑於床,在其肚皮上仅扣一口锅或一只笼子,里面放上老鼠、鼬或睡鼠,接著点火加热。为了逃命惊慌择路的动物便会乱刨乱咬,洞开犯人的肚子深入他们的五内。
二、割喉刑
割喉始终是古罗马所特有的刑罚,因此有“罗马刑”之称。它的要旨就是割断喉咙。与砍头刑不同的是∶在此刑中,头和躯干并不分离,但这两种刑的行刑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是由於窒息、失血过多以至脑部失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於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刑用的是匕首。但罗马的刑罚中却从未将“割喉刑”列为主要的死刑手段。
在古罗马的角斗场里,两个角斗士中受伤的一方会在倒下后举起自己的膀子,并用左手无名指指向观众,一方面是透过这样的手势承认失败,而另一方面是请求观众从宽。这时,胜利者会来到他面前,做一个单腿跪地的型式,并控制住他的头,将刀深入他的头下,再昂起头,等待理念的裁决,如果失败者在角斗过程尽了全力并勇敢而灵巧,博得观众的喜好,他们就会举起手示意赦免,如果他的表现不令人满意,他们就会伸出大姆指向下判他去死,如果这样,竞技场主席便会喝一声∶“割喉”!
割喉的确带有几分荣誉与悲壮的意味。
割喉刑也用於制裁罗马的意识型态对手———基督教徒。
亚、非、拉美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礼时也用割喉刑。在欧洲,割喉只是为了加重刑罚而设,是为了“割开喉咙,塞进烙铁,将舌头挤出来割掉后再吊死。”在英王亨利四世拟定的法典里曾有规定,割口必须高及颈下,这样行刑者便能透过割口把犯人的舌头拽出来。
到了20世纪,高棉一度又采用了割喉刑,他们用尖利的棕榈叶慢慢地剪开犯人的喉管,在颈动脉附近的位置来回不停地割,“拉出一个很细的口子,然后用尽气力横向一拉。血当即四处喷溅,射得很远。”用这样的方法,他们处决了成千上万的人。
三、剖腹刑
该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口子,导致五内受损而死。希腊和罗马仅是整死人便罢手了,但在古波斯,割开肚腹之后,还要从中揪出六到八米的肠子,缠在绞车上,而日本的割腹刑则是由自己来执行,用於证明自己的忠诚、找回失去的荣誉。在剖腹的同时,一顶有英雄特徵的桂冠便戴到了死者的头上。所以,并非一般的市井之民也有资格剖腹。他们一般是被砍头的。在日本,砍头不仅意味著剥夺生命,还有污辱灵运魂魄的意向。
四、投掷刑
该刑的关键在於让犯人从高处跌落。当然,在没有高处的地方,便不能够执行,例如沙漠里……
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投掷刑的区别只在於犯人最后落在什麼地方,罗马人把犯人投入喀斯特石林,希腊则在落点上布一些棱角尖利的大石。波斯人喜爱选择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则是在水中竖起铁钩,再把人掷上去,最讲排场的当数欧洲亲教战争的地方,都崇尚让士兵排起方阵,手执矛戟。然后把犯人带到塔楼、城墙或是教堂顶上,喊著一、二、三扔下去。历史学家於贝拉‧蒙泰耶写道∶“这是一种最具戏剧效果的刑罚,非常戏谑”。
二十世纪中叶,法军和美军又重新使投掷刑死灰复燃。在阿尔及利亚和越南,拒绝说出自己所掌握情报的已决犯往往被从直升飞机里踢出来,承接地点没有古代那般考究,但投掷高度却是古人做梦也想不到的。
五、饿刑
如果单纯让犯人饥渴致死,便体现不出施刑者的创意与匠心了。在中世纪的欧洲,最常使用的是“饥饿面具”,当面具扣到人脸上后,犯人的口腔里会被塞进一条铁舌头,用於强迫他进行呼吸,如此,即便满地食物,犯人也无法进食,直至饿死。\"天才的发明\"是一种被称为“恐怖梨”的玩意儿,铁制,呈梨状,透过机关可以打开。用它塞进犯人的嘴去,使其无法喊,无法讲,当然也无法进食。有些“恐怖梨”内藏尖刺,可以慢慢从制动口里伸出,将口腔夹破,喉咙戳穿……
在印度和缅甸,被判了饿刑的人则会被烧熔的铅水堵住喉咙和嘴巴。
在十九世纪的非洲,有些部落把杀人犯与受害者的尸体很对位地绑在一起。“手手相连,唇唇相处,这些受刑者浸润在腐血中,饥渴交加,悲惨而缓慢地死去”。
有时,会让饥渴的犯人在饿死前狂饮暴食一通,然后扎紧小便的玩意儿,再堵塞肛门,让其胀死。二战期间,纳粹在集中营里经常对已决犯干这类事。
六、十字架刑
该刑在古埃及时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东国家运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说来是用於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为了羞辱罪大恶极的犯人,有时也用十字架刑。
作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如果是四边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状各异。有的是T形,有的是X型,还有Y型的。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来处罚暴乱者,有的时候要倒过来,头冲下,脚朝天。圣徒皮埃尔便是被这样处死的,据说是他自己要求的,因为他自觉不能与基督受用同一种刑罚。早在犯人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杆已插入地中。后人描绘的基督背负十字架走向“颅地”的场面,从刑罚角度来看是违背事实的。
在行刑地,用绳子把犯人绑缚在刑具上,不过更经常的是直接用钉子钉,先钉手,再钉脚,钉子从来都不会钉在手掌上,因为手掌承受不住身体的重量会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放。有经验的刽子手会将长钉钉入腕骨间一个狭窄空隙,如今解剖学称之为德斯托宽隙。
进入现代社会后,十字架刑仍有其生命力。20世纪70年代,越南军人曾将“叛徒”钉上十字架;80年代,有的国家的小偷会被处以此刑;90年代,苏丹等7国则将犯人送上十字架以示众。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於大规模屠杀。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便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秦始皇的坑儒行动只是小巫见大巫。
罗马人处罚犯法的女人时,也多采取“活埋”。
古波斯人在活埋实施前,会将犯人从高处掷入一大堆刻意烧成的灰烬之中,灰烬进入犯人肺部所引起的窒息远比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单纯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卢人和日尔曼人用活埋对待叛徒和逃兵。哥特人则用之专门处理同性恋者。在中世纪的法兰西,为了“体面”,女人是不会被吊死的,毕竟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甩来扭去,晃动著双腿是极不合礼仪的事,所以必须活埋她。现代的活埋记载见於越战时期。
八、木桩刑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百科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於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
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再用锤子钉。在有的地区,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先打好的铜里,让木桩配合犯人的自重,一点点地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博、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况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欧洲亲教战争期间,木桩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义大利皮埃蒙城,一个贵族的女儿德拉图尔浑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一群刽子手将她高高举起游行,并宣称尸体便是他们的旗帜。
1958年,伊芳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刑,之所以选择该刑是因为他“喜欢在屁眼里插玩意儿”。
九、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
在古印度,活剥又称“小火去细毛”,即用火把灼烧皮肤,把身体烤熟到三分。这时,活肉彻底附著在身体上的皮肤分离。然后“置犯人的叫喊于罔顾,将他的皮整个地揭下来……他的肌肉完全呈现,血管清晰外露,可以看见五内在搏动,光线照在他的胸前,肌肉纤维熠熠生辉”。
这样的活剥需要技巧,可能已代表人类剥皮活动的最高水准。因为在其他地区和国家,很多人并不追求整张效果,直接就作“艺术处理”。或切成极细的带子,或切成圆片、碎片、长方片……处理的最佳杰作是把皮切成狭长的环形细节。
作为刑罚,活剥已消失了数个世纪,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变态收藏家追寻的对象。19世纪末,人类解剖学史上著名的斯皮兹那展览一张完整的被鞣过的人皮。还有纳粹,收集了不仅带有漂亮文身的人皮,并将部份人皮用做书皮、灯罩、垫纸板或其他艺术品的良材。
十、肢解
该刑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施刑者认为“乾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许多种花样。
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国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以后,淩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淩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史丹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但藉此刑剥夺犯人性命的事几乎没有了。
十一、淩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於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国对於反叛者的淩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罗马人处理女犯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先去其生殖器。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式,弄得犯人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中国人将淩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十二、碎身刑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酷爱摆弄机械密切相关。犯人赤裸著身体被固定在一只带铁钉的大轮盘上,透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刺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十三、碾刑
碾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物的东西轧碎或扯烂。
在罗马和埃及,常会把犯人铺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如此犯人决无活机。
日尔曼人的碾刑用的是沉甸甸的木头大盘,由马拖著来回地碾压,直到犯人变成血肉模糊的一片酱沫。
在波斯,犯人则被塞入那种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压榨机中,被这般处理过的犯人,形状全无。
十四、火刑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
高卢人把犯人关入一个巨大而结实的柳条篮里,然后点火焚烧。日本人在19世纪也使用过类似方法。这种方法据说“极富观赏性”,犯人在篮里又叫又跳,可怎麼也爬不出这“独特的环境”。而斯基泰人则将犯人扔到一辆堆满了乾柴并洒上了稀树脂的牛车上,一旦火起,受惊的牛便会拉著火车穿过整座城市,很具警诫效果。
罗马人把犯人钉上十字架,再遍身淋满沥青和松脂,做成一个大火把,抬著示众。在中世纪的英国和义大利,则是用柴草将犯人裹得严严实实,捆得如同棕子,然后点火。
至於专门的火刑柱则是将人高高绑起,在脚下堆柴烧火,法兰西的圣女贞德便是这样被处死的。在她被烧的整个过程充满了下流的展览手段……
据说,火刑有净化的作用。是故,火刑总是和消灭异端邪恶联系在一起的。
十五、烤刑与炙刑
这两种刑均为常用的处死方法,它们与火刑的区别在於∶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来处理。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於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罗马帝国时期实施此刑最著名的牺牲者为基督教派的圣‧洛朗,为了纪念他,巴黎有一家以他命名的时装企业响誉全世界。当时,他为穷人的事得罪了当权者,於是,他首先遭到鞭笞、又被拔去指甲、敲碎牙齿,然后放在铁架上用炭火烤。据说烤了不短的时间后,洛朗对刽子手说∶“你不觉得我这一面烤得太过了麼,翻翻行不行?”等到翻过来后,他又说∶“烤得很香,差不多了,你可能吃啦。”然后就死去了。至於把犯人全身涂上蜂蜜,用冒烟的柴火熏烤,便是炙刑了,一些人在行刑过程中尚未“熟”,便已被火烟呛死。
而亚洲的刽子手更残忍,他们常常将铁球烧红,然后用钳子夹起,放入事先在犯人头颅上开好的口子里,这样,犯人的脑浆旋即沸腾,从口子里溢出。古印度人用的是铁棍,在火中烧得发白后,从犯人的咀里插入。
在旧中国,有专门为施“炮”刑的烤炉,多为铜制。
十六、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刑具是锯。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在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中於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式,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
锯刑史上最后的“杰作”是由某些患有狂躁症的盖世太保来完成的。他们有各种型号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一棵可以恣意妄为的树,想锯那个部位都成。
十七、箭刑与贯穿刑
用箭射死即为箭刑,似乎各民族都用弓箭,所以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刑罚,只不过用箭先射身体的哪一部位,在处理手法上有差异而已。
贯穿刑的关键在於用尖利物穿透肌肉和组织。但作为一种既定的行刑模式,行刑者总要体现一番创意,於是有了不少种贯穿手法。用长钉将人一串地穿在上面示众,是欧洲各诸侯们爱用的,犯人往往要好几天才死去……最可怕贯穿刑具是一种称之为“玛特‧多罗洛萨”的铁制刑具,它与先前发明的刑具“努朗堡的圣女”有所不同,它不靠刑具上的“少女胸博”位置夹紧犯人,而是用灵活的机械臂。它也不是用遍布刑具内的各种铁刺来贯穿犯人的身体,而是收紧臂来让犯人窒息,然后刑具的心脏位置会伸出一根钢刺,插入犯人身体……
十八、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始,服毒致死就是执刑方法之一。
有记录本案的早期毒杀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死刑执行。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麼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也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据说苏氏都接受了。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
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似乎比起西方,毒死人的管道要多得多。
现代社会出於对有效性和人道的考虑,又开始使用先民的方法了。毒瓦斯室、安乐死注射似乎都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刑
它有别绞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停顿在高於地面仅数十公分处。在降落停止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得脱臼。经过重量设计的吊刑则更为残酷,有记录表明,如果受刑人腿上捆上超过60公斤的重物受刑,就会连双腿都会拉脱臼。如果超过100公斤,那麼在冲力作用下,全身的骨头都会碎裂,就算是肚皮绽开,五脏六腑溢出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19世纪中叶,中国的清政府曾用吊刑处罚过天主教的传教士,并将吊刑作为一种合法形式的刑罚普遍运用。
二十、鞭刑与棒刑
鞭刑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现代社会衣冠文物程度高而鞭刑狠的国家首推新加坡。
鞭可以用各种绵缠材料制成,皮革、植物纤维……上面可以有附著物,例如尖钉、钩刺、石块、金属球之类。总之,如果决定这根鞭是专门用来打人的话,那它一定是根充满了恶毒意向的人类杰作。被打的犯人结果就是“变成一块人形的烂布”。
棒可以是木、竹、铁、铜等材料制成,要致人死命比鞭刑来得乾脆,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所以棒刑很不受人青睐。拿施刑行家的话来说就是∶“当犯人还没有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做出深深悔意的时候,一切就已经结束了。”而鞭刑的行刑自由度就大得多,打到一定的时候,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各种“酱料”,最令人发指的莫过於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即将被鞭打者血肉模糊处用白麻布包上,等二十四个时辰后,再一条条地把麻布从犯人身上撕下来……是故,许多受刑者的喊声是,求求您,给个痛快,杀了我吧……对于施刑者,剥夺生命虽然是最终目的,但犯人临死前表现的一系列痛苦和无助却只有受刑人知道。
二十一、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
刽子手执铁棒,按照行刑程式,必须先打断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将四肢打断成十六节,最后朝胸口上来两下,结束犯人的生命,致命的后击被称为“慈悲的一击”。说起来似乎难以想像,大部份犯人在胸口上挨过两下后依然还气息尚存。刽子手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手下留情,便会将犯人的手和腿拧到背后,让它们和犯人的头碰在一起,在这样具有悲喜性效果的姿式里,观众或哭或笑或叹息。
由於车轮刑所具有的展示性,要求刽子手表现出特殊的专业技能。一名叫拉朗德的法兰西犯人因一句指责刽子手的话而载入史册。当行刑者已利索地解决了他的双臂双腿,正要打断他的胸廓时,棍子轻轻地滑了一下,碰到了他的下巴,拉朗德一声大喊∶“嘿,这一下不符合规定”。於是,观众开始呐喊、有人还举起了拳头。刽子手对他道∶“怪事,看来他们希望死的人不是你,而是我”。
二十二、磔刑
该刑的特殊之处在於犯人的四肢要同时遭受“力的作用”……
关於此刑的最早记载是在希腊人的书里,他们执刑的方法是将人的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树上,利用树的弹性拉裂人体。
古中国人和古罗马人则是用马拉的战车来分尸,著名的秦国丞相商秧便是名垂千古的受害者。但似乎该刑执行起来也并非想像中那麼轻而易举,人并非像纸那般容易扯碎。16世纪的法兰西作家米什莱在《法兰西史》一书中写道∶“骑在鞭打著马匹,并疯狂地紧拽系有四肢的绳索。尽管先前刽子手已用钳子扯裂了犯人腿上的皮肉,并将双臂拉得皮开肉绽,但肌肉依然能够承受住这麼强劲的拉力。无奈的刽子手只好拿来一把大的剁肉刀,割去了一块块他认为对执刑有阻碍的肉。这样,马才终於拉断了四肢……还活著的躯干落在地上。”
还有记载表明,有时行刑的马匹都已累得口吐白沫倒下,但犯人的四肢依然连在躯干上,弄得刽子手,犯人,观众都十分不耐烦。所以在执行磔刑时,刽子手要动十分心思,要研究犯人的身体特性,又要了解行刑马匹的各自力量……
二十三、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倚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透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於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从有文字记载始,中国人的扼杀记录昭著,但似乎此刑专用於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尚有“全尸”。直到满清后期,才有人发明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扼杀,称为立枷,专门用来处死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下等人。方法如斯∶先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入一块木板的圆孔里,然后升起木板,置放在一个闸极形行刑架的顶端。这样,犯人的颈和下颚便被悬吊起来,脚悬地约50厘米。如果需要犯人快死,就往脚上绑石块。若想折磨他,就由犯人自身重量来决定,通常会需一两天的时间,人犯才会真正断气。
24: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著一根竖著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
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
偏爱绞杀的是伊比利亚半岛上的两个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因为拉丁美洲诸多国家曾是它们的殖民国,所以,在那儿也十分流行绞杀……
在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绞杀当数吴三桂亲手处死明末永历皇帝,而工具是用一把弓。
25:以石击毙
该刑几乎在所有社会都存在过,它带有一种集体复仇的特性。
不约而同的是,以石击毙在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针对在两性关系上违规的男女,时至今日,尚有十数个国家将之列为主要死刑法。在处刑时,有将犯人缚在十字架上的;有将犯人置於某个难以回旋的环境中的;在16世纪的瑞典,犯奸科的女人要被剃光头发,在头皮上涂满松香,粘上五彩斑烂的羽毛,两臂做翅膀扇动状,跑过三百公尺距离,而在这段距离的两边,布满了手执石块的男人,假如她能逃出,便能免一死之厄。
以石击毙的诸种表现形式,与其说是死刑,不如说更像宗教性质的逐出教籍仪式。是故,施刑主体并不赞成用几公斤的大石将犯人很快处死。伊朗1979年后采用的法典规定,不可以只用一块石头来击毙犯人。「石头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一两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称不上是石头的地步。」为了防止行刑时石头的大小上出现错误,政府全权负责提供石头,并用卡车押运到行刑地点堆放。
26:溺刑
水与火都是纯净的象徵。在基督徒眼里,圣洗仪式甚至洪水都是公认的纯净的表现。大部分原始文明社会广泛用水来处决罪犯,无疑是受到了宗教信仰和迷信的影响。水是大自然的一个特殊组成部份,将犯人入水,也便是变相地把罪人交给了创世者。於是,最初的溺刑仅只是把人扔入水中,只要能上岸者,便体现了上帝恩赐的徵兆。但这种情况持续一段时间后,便产生了大的变数,对执刑者来讲,已经下了决心让人死,又怎能让他们有逃脱的机会呢?
於是,如果把犯人投进湖海中,则会在他的脖子上挂上锚,或是铁链,或是石磨,再不济也会绑上块大石头。古日尔曼人和高卢人发现把犯人扔入沼泽地,溺死率是百分之百;罗马人知道把犯人头朝下扔入一口小眼井也决无逃生的可能;而把人装入袋中再扔进水里则是中世纪欧洲的常用方法。亨利八世时期,英国人将刑犯用木桩固定在落潮的沙滩上,等涨潮时,海水便会一点点地将他淹没。而在拿破仑时代,则盛行用壮汉活生生将人按入浅水中溺死或是把犯人集体捆在船上,然后将船凿沈。
近现代的欧洲流行一种溺刑,是用灌水的方式。让犯人直躺在一条直杠上捆住手脚,将漏斗深深插入犯人喉部、刽子手慢慢地不间断地倒水进漏斗中;或是在犯人嘴上蒙布,把水倒在布上。这两种方法都致力於让犯人在吸气时吸进水而窒息致死。
这种「玩法」在法国还有章可循:「大刑18升水,小刑9升」。据称,在施刑时用清水称是「以礼待客」,过份一些便会用脏水和粪水,别出心裁的施刑者则会用醋和辣椒水?
二、如何手工制作战车
手工制作战车方法如下:
1、拿出一张白纸,对折。在其中一头折出三角形,再展开,两边都要。
2、沿着折痕折出一个双三角形,然后是另一边。
3、把两边折进去。反过来是一个双箭头的样子。
4、把其中一个箭头折上去,需要留出空隙。
5、把小角折上去。将中间用固体胶粘起来,就完成了。
战车是用于陆上战斗的车辆。现代的战车则与坦克相伴,配合并支持坦克作战,还在陆战场上执行作战指挥、后勤支援、物资运输等多种军事任务,是步兵作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伙伴。
古代的战车是一种用马来拉动的战斗车辆。中国古代用于战斗的马车。一般为独轴(辕)、两轮、方形车舆,驾四匹马或两匹马。车上有甲士三人,中间一人负责驾车称为“御者”,左边一人负责远距离射击称为“射”或“多射”,右边一人负责近距离的短兵格斗称为“戎右”。
三、能对二战后第一代坦克做些介绍吗
二战后,法国是重视发展自行火炮的国家之一,先后研制出61式105毫米自行榴弹炮、F3式155毫米自行榴弹炮、GCT155毫米自行榴弹炮以及多种型号的自行高炮、导弹发射车、自行迫击炮等,为战后世界自行炮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法国战后第一代自行火炮的特点是采用现成的坦克底盘,这样做的好处是减少研制风险,降低采购费用,缩短研制周期,又便于系列化生产。由于自行火炮要求战斗室的空间较大,因此,多采用动力-传动装置前置的布置方案。幸好,法国的AMX-13轻型坦克就是动力-传动装置前置的总体布置方案,改装成自行火炮很是方便。而有些国家的自行火炮,采用了专门研制的底盘。这里,重点介绍几种法国二战后的第一代自行火炮。
61式105毫米自行榴弹炮
61式自行榴弹炮于1958年装备法国陆军,主要装备在师属炮兵连。除法国陆军外,摩洛哥、荷兰和以色列也曾装备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这些国家的军队中先后退出现役。
61式自行榴弹炮采用AMX-13轻型坦克底盘,战斗全重16.5吨,乘员5人:车长、炮长、驾驶员和2名装填手。车体后部向上抬高构成的战斗舱室为全焊接结构,但它为固定炮塔式,从这一点看很像是二战后期的自行火炮。不过,火炮的口径加大到105毫米,达到了上个世纪50年代的技术水平。
61式自行榴弹炮的主要武器为1门M1950式105毫米榴弹炮,身管长为23倍口径或30倍口径,炮身上装有双气室炮口制退器,无炮膛抽烟装置。高低机和方向机均为手动操纵,火炮的高低射界为-4.5度~+66度,方向射界为20度,弹药基数为56发,其中6发为破甲弹。破甲弹的垂直破甲厚度为350毫米;法线角为65度时的破甲厚度为105毫米。用来对付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型坦克没有问题。发射榴弹时的最大射程为15千米。辅助武器为2挺7.5毫米(或7.62毫米)机枪,1挺为并列机枪,1挺为高射机枪
法国AMX-13轻型坦克
动力-传动装置与AMX-13基本相同,车辆的最大速度为60千米/小时,最大行程350千米。
总的看来,61式自行榴弹炮还是具有20世纪50年代先进水平的。但是,由于155毫米自行榴弹炮的崛起,61式只存在了10多年的光景。尽管后来又发展了一种装旋转炮塔的105毫米自行榴弹炮,但也未成气候。
F3式155毫米自行榴弹炮
法国F3式155毫米自行榴弹炮(见题图)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是世界上第一批装155毫米榴弹炮的炮兵车辆。它和美国的M109自行榴弹炮一样,都是1963年列装的。
F3式和61式均采用的是AMX-13轻型坦克的底盘,战斗全重17.4吨,乘员2人(车长、驾驶员),整个炮班人数为10人,除上述2名乘员外,其余8名乘员坐在一辆伴随的AMX-VCA炮兵履带车上,并装有25发炮弹,另有1挺12.7毫米机枪。也就是说,1辆F3和1辆AMX-VCA为一个作战单位,F3上装大炮,AMX-VCA上装人员和炮弹,很有意思。
其实,F3式和自行炮架差不多,没有炮塔,155毫米榴弹炮直接装在车体的炮座上。车体为全焊接结构,驾驶员位于车体前部左侧,发动机位于其右侧,车长位于驾驶员后部。
主要武器是M50式155毫米榴弹炮,身管长为33倍口径,身管上有双气室炮口制退器。火炮的高低射界为0度~67度,方向射界为左20度,右30度°,手动操纵。弹药为分装式,可发射榴弹、照明弹、烟幕弹和火箭增程弹。发射榴弹时的最大射程为20千米。连续射击时的射速为每分钟1发,短时间可达每分钟3发。射击时应将车后的两个助锄放下,以吸收部分后坐力。
F3自行榴弹炮的“亮点”是用10多吨的底盘装上155毫米口径的榴弹炮,这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是很先进的。但2辆车配合作战,毕竟不如一辆炮车来得方便。当法国研制出更先进的GCT155自行榴弹炮后,F3式便逐步退出现役。
英国战后第一代自行火炮
二战后的英国第一代自行火炮是“阿博特”(Abbot)105毫米自行榴弹炮。和法国的做法一样,“阿博特”自行榴弹炮也是装在轻型战车的底盘上,不过,它的底盘不是轻型坦克,而是FV432装甲输送车。它于1964年开始装备英军。在英军中,“阿博特”配属到炮兵团,编制数为24辆。此外,印度、瑞典和奥地利军队也曾装备过。1967年停产后,在一些国家一直服役到20世纪70年代,后被155毫米级的自行榴弹炮所取代。
“阿博特”的战斗全重为16.6吨,乘员4人。在英文中,“Abbot”是“男修道院院长或大寺院男主持”的意思。不知英国人为何起了这个富有宗教色彩的名字。其炮塔为钢装甲全焊接结构,位于车体后部,车体后部开了一个较大的后门,主要用于补充弹药。乘员通过各自的舱门出入。炮塔能360度旋转,车长的指挥塔也能360度旋转,这一点比起法国的61式自行榴弹炮要强。主要武器为1门英国造的L13A1型105毫米榴弹炮,身管长为37倍口径,身管上有双气室炮口制退器和炮膛抽烟装置,身管的寿命可达一万发,相当可观。弹药基数为40发,其中34发为榴弹,6发为碎甲弹,也可发射烟幕弹和照明弹。弹药为分装式。发射榴弹时的最大射程为17千米。火控系统包括1具潜望式瞄准盘和1具直接射击瞄准镜。弹丸由电动式自动装弹机装填,药筒由人工装填。动力装置为二冲程柴油机,最大功率为176.5千瓦。炮车的最大速度为47.5千米/小时。“阿博特”上还装有三防装置、红外夜视仪和灭火报警装置。烟幕弹发射器位于炮塔两侧,共6具。
配合“阿博特”作战的弹药车为6×6的“壮汉”(Stalwart)卡车,它是一种水陆两用型卡车,卡车自重近9吨,载重量为5吨,也可以运送38名全副武装的士兵。它的越野机动型相当不错。最大水上行驶速度达10千米/小时。
总的看来,“阿博特”比起法国的61式要先进些,但是,105毫米级的榴弹炮射程有限,威力不足,当155毫米自行榴弹炮崛起的时候,105毫米级的自行榴弹炮便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德国战后第一代自行火炮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是战败国。所以,尽管二战中德国的自行火炮名噪一时,但在战后的自行火炮的研制上却落后了一步。直到1967年,联邦德国才研制出JPz4-5式90毫米自行反坦克炮。
也许是德国军队对二战中的坦克战和反坦克战记忆犹新,二战后德国率先发展的是自行反坦克炮,而不是自行榴弹炮。研制工作于1960年开始,1965年定型,定名为JPz4-5型90毫米自行反坦克炮。开始时,这种自行反坦克炮只装备联邦德国国防军机械化步兵旅和反坦克歼击旅以及山地旅。德国陆军共装备770辆,其中的162辆已改造为“美洲豹”2反坦克导弹发射车。此外,比利时陆军也装备过JPz4-5自行反坦克炮。
JPz4-5和JPz2反坦克导弹发射车采用相同的底盘。有关JPz2“美洲豹”反坦克导弹发射车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坦克装甲车辆》杂志2003年《永远的豹》增刊。
JPz4-5自行反坦克炮的战斗全重为27.5吨,乘员为4人:车长、炮长、驾驶员和装填手。车体为钢装甲全焊接结构,装甲厚度为50~12毫米。战斗室位于车体前部,动力传动装置位于车体后部。火炮装在车体首上甲板的中央偏右位置。单从外观上看,它很像二战时期德国著名的“追猎者”坦克歼击车。发动机舱装有1套灭火抑爆装置。车内装有无线电台和车内通话器。车体顶部上方右侧装有1套红外/白光探照灯。右侧还有1套有8具烟幕弹的发射器。整车布置如图所示。
JPz4-5自行反坦克炮的主要武器为M1966式90毫米反坦克炮,身管长为3 635毫米,有双气室炮口制退器和炮膛抽烟装置。火炮的高低射界为-8度~+15度,方向射界15度,均为手动操纵,最大射速为每分钟12发。配用的弹种有:穿甲弹、超速穿甲弹、破甲弹、碎甲弹等,炮弹的弹药基数为51发。该炮还可发射M47和M48坦克的炮弹。其中,破甲弹的重量为20.14千克,在1 000米的射击距离上的垂直静破甲厚度为330毫米,用来对付五六十年代的坦克主装甲绰绰有余,但用来对付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主战坦克的主装甲则显得威力不足。这也是它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退出德军一线部队的原因,退出的JPz4-5自行反坦克炮转交给联邦德国的国土防卫队。其火控系统由测角仪、周视瞄准镜和红外观察仪组成。辅助武器为1挺7.62毫米并列机枪及1挺7.62毫米高射机枪,携机枪弹4 000发。
动力装置为戴姆勒-奔驰公司的8缸水冷柴油机,最大功率367千瓦。传动装置为伦克公司的液力机械式变速箱,有3个前进档和3个倒档。行动装置每侧有5个负重轮,3个托带轮,诱导轮在前,主动轮在后。最大速度为70千米/小时,最大行程400千米。炮车上有三防装置和通风装置。涉水深度为2.1米。
JPz4-5自行反坦克炮外形低矮,隐蔽性好,车高(不含高射机枪)仅2.085米。它的机动性相当好,可以高速前进和高速后退,加速性和最大速度相当出色,能迅速从行军状态转入战斗状态,仅30秒即可完成射击准备。但是,反坦克炮的威力不足,是它的突出弱点。另一个弱点是它的射程较近,作战距离一般为1 000~2 000米的样子。而后来改装的“美洲豹”2反坦克导弹发射车,其“霍特”2反坦克导弹可以击穿1 300毫米厚的均质钢装甲,破甲威力提高了两倍多,导弹的最大射程也增大到4000米左右。(《